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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说法理情】 3年未脱单,婚介服务费该不该退?
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21 11:05:49 打印 字号: | |


01

基本案情

2021年7月,秦某向某婚介机构支付1000元服务费,该机构承诺为秦某提供婚介服务,直至他找到合适的伴侣。


之后,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3个恋爱对象,但均因女方觉得不合适,双方没有继续交往。


今年2月,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支付2000元服务费,声称会提供更好的恋爱对象。


秦某交费后,某婚介机构又为他推荐了2个恋爱对象,可还是没有成功“牵手”。鉴于此,某婚介机构要求秦某续费6000元,否则拒绝继续提供服务。


秦某原本以为会迎来一场双向奔赴的爱情,没想到落得“人财两空”,这让他十分生气。6月,秦某将某婚介机构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,要求退还服务费3000元。

02

法院审理

庭审中,秦某认为,作为充值会员,他应享有某婚介机构推出的“终身服务”,不该屡次被收费;此外,某婚介机构推荐的恋爱对象年龄跨度大,有可能是“婚托”。


某婚介机构认为,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注册登记费,他签字的登记表背面印有《收费标准协议书》,载明注册登记费999元,后期服务费按照服务年限收取(1年期收费3999元,2年期收费5999元),秦某享受了婚介服务却未付清相关费用,而婚介机构向其出具的收据载明“提供服务概不退款”,因此不应退还服务费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。某婚介机构向秦某介绍恋爱对象,秦某支付服务费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某婚介机构为秦某介绍了5名恋爱对象,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,秦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。


从秦某出示的登记表看出,其与背面的《收费标准协议书》实属两个内容,在登记表上签字不代表认可收费标准,而且,登记表和《收费标准协议书》上某婚介机构人员签名不同,更能确认合同订立存在瑕疵。对于收据所载“提供服务概不退款”,明显系该婚介机构为逃避法律义务、减轻自身责任而制定的“霸王条款”,属于无效内容。所以,某婚介机构存在一定过错。


关于秦某提出的“婚托”问题,法院认为,相亲市场确有此现象,是否构成欺诈,还需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。秦某未能举证证明,故其不认可婚介服务的理由不成立。最终,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,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,兼顾公平原则,某婚介机构退还秦某1000元。

03

法官提醒

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,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。在订立服务合同时,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,尽可能明确服务的具体细节,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,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,以便维护自身权益。



 
来源: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
责任编辑:朱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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