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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说法理情·全国生态日】 随意砍伐树木?不可!要罚的!
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15 19:43:25 打印 字号: | |

生态兴则文明兴。8月15日,我们将迎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。今年活动的主题为: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。8月8日起,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将发布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,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,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。在这片碧水蓝天之下,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文明的传播者、践行者、守护者、建设者!



基本案情

2019年4月, 被告人阿某某收购巴州和静县某村村民解某某的树木后,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砍伐树木。经鉴定,砍伐505株白杨树,林木材积为36.338立方,砍伐林种属于防护林,植被破坏面积为2509平方米,植被恢复费25090元。后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与被告人阿某某签订了《补种树木协议书》,约定阿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9日,在和静县植树,面积为2509平方米,种植树木2525株,成活率80%,并由该局监督验收。


裁判结果

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,被告人阿某某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被告人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
典型意义

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,还具有涵养水源,防风固沙、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。保护森林资源要禁止乱砍滥伐,在未办理相关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砍伐国家、集体、他人或者自己所有的林木,数量较大,均构成滥伐林木罪。本案中,被告人阿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,破坏森林资源,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。当地林草局与被告人阿某某签订《补种树木协议》,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恢复原则、承担补植复绿责任方式的有益探索,也是积极促进和推动当地林木资源、防治沙漠化的有利保护措施。


 
来源:新疆高院环资庭
责任编辑:朱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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