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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治赋能助营商】工程款久托不付 法院强制执行解民忧

作者:执行局 张颖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13 19:41:13 打印 字号: | |

“没想到,一直没能要到的工程款,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下这么快执行到位,缓解了我的压力,太感谢法院了!”

近期,新和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顺利执行到位68万余元工程款,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



案情回顾

2019年7月,王某借用新疆某建设公司的资质与祖某(化名)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》,约定王某承建“某综合楼”工程,工程地点位于新和县某街道,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,按进度支付工程款。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施工,并已经向祖某公司交付承建完工工程,2023年4月,双方对工程进行最终决算,扣除已向王某支付的部分工程款,还剩679850元未支付。


多次催要未果,无奈下,王某于2023年12月向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祖某于判决书生效后,立即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工程款679850元。因被告祖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,王某遂于2024年6月向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

法院执行
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、网络支付机构、车辆登记部门、证券部门、自然资源部门、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,对被执行人祖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。经查,被执行人祖某名下的银行卡余额足以清偿案款,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其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,而后分三次将所欠欠款及利息扣划至法院“一案一账户”后,第一时间支付给申请人王某,最终,该案圆满执结。
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。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。人民法院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。
 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。


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。
  人民法院扣留、提取收入时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被执行人所在单位、银行、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。




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,被执行人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,承办法官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后将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,将案款扣划后立即发放给申请人,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。



 

责任编辑:朱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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